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参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我园成立了由园长任组长的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教师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园长办公会研究、法律专业人员审查,形成了由总则、宗旨和业务范围、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职工、幼儿、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附则等十部分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5年10月24日由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前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三江幼儿园,英文表述为:Shuangliu Xiehe Sanjiang Kindergarten。园所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三江西路一段128号。
本园建成于2016年9月,于2017年9月正式开园投入使用,教育局直属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下属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班级规模为17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园理念:悦游三江乐成长。
第五条 办园目标:滋养生命,绽放天性。
第六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园长由区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包括幼儿保育、幼儿教育和幼儿托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幼儿园作为中共成都市双流区怡心公办幼儿园第一支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党政办责日常党务工作,依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落实经费保障。
第十条 幼儿园所在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幼儿园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园所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幼儿园所在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幼儿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幼儿园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园长办公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园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园长最后表态,形成园长办公会议决议。
幼儿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园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幼儿园设置保教办、总务办、安全办、党政办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保教工作、科研工作、后勤工作、保健安全工作及党务工作。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遵循德才兼备、民主择优原则。园方依岗位需求定方案并公告,对报名者资格审查后,通过公开竞聘或组织推荐选拔,经园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定拟任人选,经民主推荐,任前公示无异议即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和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幼儿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公开形式:会议(教师会、行政会、职工大会、家长会)、媒介(幼儿园官方微信公众号、幼儿园QQ群、微信群)、其它(宣传栏、电话)等。
2.公开时限:根据园务公开的项目、内容,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时限进行公示。
3.公开程序:事项确定(园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具体事项)——组织实施(园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园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规范管理(收集公示材料,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园长、行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保安、保洁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保安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一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八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园师幼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二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三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等物,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九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园所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有教育保育、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这些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双流区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启动修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协和三江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