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实验幼儿园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宗旨和业务范围、党的领导等十一章五十九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5年9月5日由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实验幼儿园创建于1946年,是成都市双流区首批公益性幼儿园之一,并先后成功争创了“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成都市示范性幼儿园”和“成都市一级幼儿园”。双流“撤县设区”后,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更名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验幼儿园”。双流区实验幼儿园以“阳光教育”为园所文化,在此文化下,全园通过“营造阳光环境、实施阳光管理、创设阳光课程、培养阳光教师、孕育阳光幼儿、争做阳光家长、共建阳光集团”等措施,为孩子的一生奠基,使每个孩子都像七彩阳光,多姿多彩,让实验幼儿园成为幸福的阳光家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实验幼儿园。总园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洪江路三段130号。
第四条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幼儿保育、幼儿教育、幼儿托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引进、培养、使用、管理、考核、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师德师风、园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加强对幼儿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幼儿园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园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3.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的需要,推荐副园长,按规定确定幼儿园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4.在幼儿园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5.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6.参加培训;
7.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9.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幼儿园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2.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和安全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园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7.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幼儿园财产、物资安全;
8.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9.尊重和依靠幼儿园党支部,定期向幼儿园党支部汇报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的议事决策制度;
10.实行园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1.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资源等对幼儿园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幼儿园、家庭、社会等各方面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12.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议事决策制度
(一)幼儿园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
(二)园长办公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部分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幼儿园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和园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与园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幼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幼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幼儿园参照《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开展工作。幼儿园党支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设置党政办公室、总务处、保教处、德育安全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幼儿园完善园内纠纷解决机制和园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园级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以及后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为一到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保教活动。
(二)从事学前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政会、支委会等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六章 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招生工作,原则上招收户籍在双流区东升街道、年龄在2至6周岁的幼儿。具体情况按照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九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栏、家访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四条 依据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以学习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主线,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研培计划,即备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生活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阳光育人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年测听力一次,每半年测视力、涂氟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同时,要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病儿隔离等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五十二条 依靠社区街道、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如有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幼儿园在办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党支部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单位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