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金桥红石幼儿园办园章程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金桥红石幼儿园是一所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红石社区产业路400号,占地面积14亩,能容纳15个班450名幼儿。于2017年9月正式开园。2018年被评为成都市二级幼儿园,2023年成功创建为成都市一级幼儿园。
幼儿园健全党组织对幼儿园工作领导的制度机制,确保办园方向的正确性和教育工作的高质量开展。积极构建全面的管理体系,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幼儿园严格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致力于为孩子们打造科学、适宜的成长环境。
办园宗旨:让我们一起快乐动起来
办园理念:以乐动之趣 润灵动生命
培养目标:乐运动 乐表达 乐思索 乐交往
办园目标:践行有故事的教育
创造有温度的家园
成就自信勇敢的儿童
园训:生命勃发 运动见长
园风:因动而美 为美而动
教风:善教善导 动而有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园长负责制。
第二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业务范围:针对2-6岁适龄幼儿的保育教育托育服务。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承办,属公立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LOGO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四条 幼儿园在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作为成都市双流区金桥幼儿园联合党支部成员单位,由办公室负责日常党务工作的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日常工作,依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人负责党务工作,落实经费保障。
第五条 幼儿园在党支部牵头作用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幼儿园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园所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主要职责:学校在牵头支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幼儿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幼儿园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幼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的执行和课程的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园所领导班子的核心引领作用和管理效能,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保障。
(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与政府相关部门、社区联系协调工作,加快幼儿园教育高质量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治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八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是园长办公会,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一)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幼儿园工会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教育工会的决定,主持幼儿园工会的日常工作;自觉接受幼儿园的领导。
(三)幼儿园工会应结合上级文件按期换届选举,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研究布置工作,健全民主制度,有效开展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党支部的带领下,开展党建活动,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园长办公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和支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置园内党政办、园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委会等职能部门。
(一)党政办在党支部委员带领下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幼儿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园长办公会就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办园文化、师资培养、教育科研、硬件投入、经费使用和其他重要工作酝酿决策。讨论行政、教学、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出相应措施决定。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幼儿园形势,检查总结工作。对幼儿园的行政、教学、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或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决议、决定。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由行政、教学、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或公示。
(四)家长委员会在园长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办好家长园所。
第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相应合格学历。
第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相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幼儿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创新进取。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家长收费),并以此为基础,持续提升自我,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的职业素质要求。
第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加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等,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小班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满三岁的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入托体检。
第二十五条 幼儿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园内禁止吸烟,利于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园活动和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好家长予以表彰。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上级要求、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整活动或停课,调整活动须经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张弛有度,动静交替。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坚持使用普通话。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七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九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及其他相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体检,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及评价。
第四十七条 保证幼儿的学习生活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及卫生习惯。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算、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依规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五十三条 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构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园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行业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园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悖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